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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本校子女教育補助受理申請,請於106年2月28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相關表件,申請表詳附件 |
發布日期 |
2017/1/24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684 |
詳細內容 |
主旨:檢送「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」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1份,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60035254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。
二、為辦理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,本市公教人員(含技工、工友、駕駛)及本府支(兼)領月退休金人員,請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相關規定,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;如屬預借者,請於本(106)年4月底前完成核銷,逾期未核銷者,應於薪津扣回。
三、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,請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申請人,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不得重複申請,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,是否有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五規定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(按: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、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【補】助……等)。
四、本府各機關學校請依實際作業需要,通知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人至差勤系統填報「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」,並由各該機關學校承辦人協助彙整造具「子女教育補助費清冊」(職員與技工、工友及駕駛請分別造冊),並至「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」列印核銷清冊,據以辦理核銷事宜。
五、有關原臺北縣政府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申請作業,本學期(105學年度第2學期)由本府人事處統一收件後轉各機關辦理,請退休人員於本年3月21日(星期二)前,填具申請表並蓋章後,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及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份,郵寄或親送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黃小姐受理(地址: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),另可逕洽就近之本府所屬機關、學校或原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前開申請作業。
六、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申請表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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